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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尼德兰人在纽约“地府”

发布: 2011-1-06 21:56 | 作者: 李雾



——小说《地之国》导读

   (方柏林翻译、彭伦责编的《地之国》——即英国作家约瑟夫·奥尼尔的《Netherland》——将于近日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下文是为该书写的导读。)

       粗看《地之国》,或许会以为这是一本关于板球(cricket) 的小说。板球在英国、荷兰和印度、巴基斯坦等前英国殖民地很流行。“印度超级板球联赛”球员的平均年薪为三百七十万美元,是全球平均薪资第二高的体育运动,仅次于美国篮球职业联赛(NBA)的三百九十万美元。但板球不是奥林匹克运动会项目,国内大概没几个人玩,如果居然还有人玩的话。那么,我们读这本书,意义何在?

       我们为什么要读西方当代文学?这个问题太大,而且众说纷纭,这里本人只讲一个站在读者立场的实惠说法:这些作品锤炼你的智商,提升你的情商。

       且看这本《地之国》开篇的一段[01]。

       《纽约时报》一位女记者打电话给故事的叙述者汉斯,告诉他河里发现一具尸体,死者似乎与他相熟。

       “好,关于他的 milieu, 不知道您有什么可以告诉我的吗?”

       “他的 milieu?” 我说,我吃了一惊,以至于不由自主地重复了一句,纠正了她那母牛般拖长的发音。

       “是这样,您知道——他跟什么人来往啊,会遇到什么样的麻烦啊,有没有什么可疑人物啊……”她接着淡淡一笑。“事情发生得,有些不寻常。”

       我意识到我已经不快,甚至生气了。

       “是的,”我终于说。“看来你手里有个现成的好故事。”

       死者恰克是个黑皮肤的移民。而女记者用的法语 milieu ,指一群有教养的朋友所构成的个人生活环境,放在社会主流之外的恰克身上并不合适。汉斯一时觉得很奇怪,不由自主地纠正了女记者的法语发音(小说作者约瑟夫·奥尼尔在讽刺女记者装腔作势)。

       不过,最好的词常被讽刺性地用于最坏场合,这词在当代法语中有黑社会的意思。女记者接着的话,让汉斯意识到,她原来是在“黑社会”的含义上使用这个 milieu ——而且让汉斯不由自主地成了其中一员,于是汉斯发现自己有点气愤了。

       作者也在这里悄悄引入了一个悬念。 Milieu 这种讲法语的诺曼第贵族统治英国时期上层人士表示自己处境优越的词,当然不能用于恰克。但汉斯这样受过良好教育、能纠正该词发音的人,怎么会和恰克混在一起、甚至被人认作恰克 milieu 的一部分?当汉斯对女记者说“看来你手里有个现成的好故事”的同时,受了恰克死讯的触动,汉斯的故事(回忆)也就此展开。

       作者奥尼尔只是写了这样一段对话,未作任何解释。他只是调出一个口语里很少用到的法语单词,迫使读者注意 milieu 的多种含义,就暗示了女记者、汉斯和恰克三人间的社会地位和文化教养的差异,以及由之而来的阶级偏见。

       罗曼司通俗小说或十八世纪经典,吸引读者的方式是让你急着看下一步情节发展——常常是在作者解释引导之下。当代西方纯文学小说却是这一步的情节就让你边看边琢磨: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这些语句里体现了什么样的人际关系和个人特质?这些当代小说,往往有很大部分,并不是由情节推动;人性中潜藏的各种复杂相状的展开和演化,才是驱动文字如水银泄地、闪亮流转的如椽笔力。

       《地之国》是一个男人的回忆。怎样从叙述者单方面的、带着天真、带着疏漏、带着误解的话语里,听出其他人物的切实信息?这需要读者相信“世事洞明皆学问”而逐字琢磨,也就是要锤炼智商;琢磨文字之中领略到人性之复杂,体会到那种“人情练达即文章”的阅读乐趣,情商就得到提升了。

       小说写的是一对过分幸运的英国男女,经历了9·11事件之后的数年分居,最终带着新的人生体验重归于好。这总结可谓太阳底下无新事,但两人分手在纽约,纽约的多姿多彩,辐射具体过程以新意。

       丈夫汉斯,也是小说叙述者,《地之国》即以汉斯的第一人称写成。汉斯的回忆相当“杂乱”,并非沿时间顺序线性进行,而是按情节之间的“联想度”装配起来。比如,汉斯察觉妻子蕾切尔被情人马丁甩了之后,他接着回忆起这之前自己和马丁的那次偶然相遇。下面为读者梳理一下《地之国》的故事梗概,阅读时可当作本书错综嵌合之情节的参考框架。

       汉斯是新世纪的经济宠儿。他为一家国际大银行分析石油公司的股票[02],在正确的时间和正确的地点做了正确的事,钱就从天下哗啦啦掉下来砸破脑袋了。汉斯从伦敦到纽约后,“很快就感觉到,在纽约赚个上百万,就跟在大街上走路似的,或者说是手插裤袋里散步,尽可以乐呵呵去想,走着走着,迟早财富会像一团火球一般从天而降,将你击个正着。”

       妻子蕾切尔则是新世纪的文化宠儿。书中没有给出她的大学,但说她出自私立女中,法学院毕业后进入世界著名的高伟绅(Clifford Chance) 律师所工作[03]。我们可以合理假设,蕾切尔读的是名牌大学,或者干脆就当是作者奥尼尔在剑桥大学法学院读书时的同学。她也确实像英美名牌大学里的众多左翼学生,满脑袋都是不知稼穑艰难的“政治正确”。

       这里对蕾切尔的“政治正确”要多讲几句,因为夫妻俩的分居与此很有关系。试看书中一例。蕾切尔曾说汉斯对恰克“没有带着一种合理范畴内的不信任感”,却有着白人对黑人的居高临下的“幼儿化”刻意优待[04]。但他们带着儿子杰克在印度旅游时,蕾切尔见到汉斯与贫穷小贩讨价还价(这也算是“合理范畴内的不信任感”),就嚷道:“得了,我的天,你就照他喊的价格买吧。”其实汉斯说自己“每次看到这些人的时候,我最后总是联想到恰克”——大概在潜意识里,他是像对待恰克那样对待印度小贩的。汉斯知道“恰克看重机巧与委婉。他觉得普通人打交道的素常方法很是乏味”,恰克会觉得平等地讨价还价更显尊重。蕾切尔同情穷人,她却不知道如何与穷人打交道。其实蕾切尔中学毕业后,还在印度待过一年——或许为满足申请名牌大学的加分条件。但在阖家旅游时,我们看不出她对印度有特别的了解和兴趣。

       从蕾切尔少女时期的印度之行到一家三口的印度游,书中隔着百来页;而她批评汉斯的白人优越感,又在这百来页的中间。就是汉斯从印度人想到恰克,也在与小贩讨价还价好几页之后。这样的安排,符合《地之国》的调子,因为这是汉斯的回忆,他是个有点木讷的丈夫,并没有腹谤妻子的意图,他只是有点散乱地想起前几年的事。是作者故意地零零星星地放出这些信息,让读者去形成自己的、或许不同于汉斯的看法。

       当了律师的蕾切尔申请转任公司的美国分部[05],或许为满足升职的加分条件。汉斯随妻子于1998年年底来到纽约。三年后,撞上了9·11事件。他们被迫从靠近现场的家中搬出,住到纽约一家著名旅馆里。依汉斯的收入,这不是问题;但蕾切尔不喜欢小布什当了总统的美国,她要搬回伦敦去。蕾切尔同时也想躲开汉斯,她让汉斯留在纽约。经历了那样的大事件后,汉斯的冷静,让蕾切尔觉得少点心肠。

       汉斯是荷兰人(作者奥尼尔本人也是在荷兰长大),有时也称作尼德兰人。汉斯有着典型的荷兰新教徒性格:正直,诚实,但也略嫌刻板乏味,而且感情内敛,怯于流露。三年来,他似乎封闭在小家之中。蕾切尔一走,汉斯每两个星期飞一次伦敦,在纽约那个周末就不知如何打发了。由于偶然的机会,他参加了恰克的板球俱乐部,成了一群黑肤色移民里的唯一白人。汉斯从小打板球,如今百无聊赖,重操旧技杀时间。于是汉斯和这些来自穷国的移民混熟了。他们的世界,就是本书标题所指的“地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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